日期:2023-04-19 18:47:52 来源:证券之星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
(资料图)
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何贤波先生,男,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电子科技大学国际贸易专业
双学士,曾任深圳粤宝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业务经理,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期货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
主板发行审核委员等职。现任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黄颖聪先生,男,197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澳洲莫道大学(Murdoch
University)硕士研究生。曾任白天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上海
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华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志儒先生,男,1968 年 4 月出生,中国台湾籍,东吴大学会计学研究所
硕士。曾任安侯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任,儒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室
主任,安侯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副理,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协理、执业
会计师,致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宇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现任睿
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
我们不属于下列人员: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认为:2022 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法定要求,会议提出的各项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在履行职务时,我们重视到现场和公司高管人员进行沟通。在公司积极配合
下,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各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独立董
本年度 亲自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事姓名 委托出 缺席
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数
何贤波 9 9 8 0 0 否 2
黄颖聪 9 9 8 0 0 否 2
何志儒 9 9 8 0 0 否 2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报告期内,
第五届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地审核,认为: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中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对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关联方企业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关联方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对全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系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管聘任、高管薪酬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
业绩预告,符合规范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继续聘任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活动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勤勉
尽责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实施了
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违反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披露定期报告 4 项,临时公告 60 项。公司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
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
的有序开展,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能够公平、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投
资者,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我们均亲自出席会议,
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议案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等决策过程
中,我们提出了相应的专业意见。
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的整体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
不存在需要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了独立性,并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董事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
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特此报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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