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主播签“经纪合约书”想免责?法院:实为劳动合同!

日期:2023-04-17 22:28:56 来源:扬子晚报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蓬勃发展,问题与纠纷也不断出现,如何认定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解决这类纠纷的一把“钥匙”。4月17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例,法院最终认定该案原告主播虽为新业态从业者,但在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等方面与传统行业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最终判决直播公司支付给该主播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1.8万元。


【资料图】

主播入职直播公司,几个月后双方闹上法庭

张某于2020年10月入职一家直播公司,从10月底至次年1月在公司进行直播带货工作,内容和货品均由公司决定。2021年1月,张某被移出了工作群。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仅发了前两个月的工资。

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是劳动关系、直播公司支付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张某起诉至栖霞法院。

该案一审庭审中,直播公司称,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是艺人经纪合约书。合约书中约定:甲方直播公司独家代理乙方张某,为乙方提供演艺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乙方前三个月内每月至少完成26天,每天不低于8小时的线上直播活动,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费用7500元。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利润超过2万元,按不同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张某则辩称,自己从未签过任何协议合同,该合约书中的签名非自己所签。

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1.8万元

为了弄清楚这份合约书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合约书上的签名及手印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鉴定,合约书上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张某签名字迹非同一人所写;因张某指纹不清晰,未能完成指纹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提供的艺人经纪合约书,因原告主观原因导致指纹鉴定不能进行,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确认该合约书上的指纹是原告本人指纹,原告以按手印的方式与被告方签订该协议。法院同时认为,结合经纪合约书的内容以及原告工作的实际情况,双方是以经纪合约书的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合同或经济合作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直播公司支付给张某工资、加班费、补偿金等共计1.8万元;鉴定费由直播公司承担。

直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虽为新业态岗位,与传统关系并无不同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与直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南京中院民五庭法官刘懿介绍,该院二审认为张某与直播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

首先,张某在入职直播公司时,并非自带流量的网红主播,其在公司主要系靠提供自己的劳动以赚取劳动报酬,而非利用公司的平台或资源,将自身自带的流量变现或赚取其他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这点从张某在担任主播期间的收入构成也可以看出,张某收入的主要来源仍旧是公司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即张某给付劳动力的对价,而非打赏、奖励、分成等其他以主播资源带来的变现价值。

其次,张某直播的地点位于公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播、每月有直播天数要求、无法自选直播的内容、每日需要向公司制作钉钉工作日报、不上播需要请假、无法自行安排休息时间。因此,张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均由直播公司指定,公司对其具有较为明显的管理行为,这种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行为本质并无不同。

刘懿表示,综上可以看出张某虽为新业态下主播行业的从业者,但在其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上与传统行业的劳动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其与直播公司之间,并不因为担任“主播”而改变了双方之间仍旧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事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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